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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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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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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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防灾减灾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规划、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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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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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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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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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