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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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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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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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2.《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3.《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省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4.《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气发〔20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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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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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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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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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