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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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202
项目名称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实施主体
审计局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实施对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90日之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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