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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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301
项目名称
审计监督权
实施主体
审计局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实施依据

1.《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对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90日之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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