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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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302
项目名称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实施主体
审计局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实施依据

1.《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3.《河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河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对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河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报告。”

实施对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90日之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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