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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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303
项目名称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实施主体
审计局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3.《河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河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处理。”

实施对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90日之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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