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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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304
项目名称
要求报送资料权
实施主体
审计局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实施依据

1.《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对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90日之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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