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公章)
商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46项行政执法事项。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商务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省商务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三)对转移事项承接协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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