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
二、监管的种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包括非生活消费类格式条款。种类包括: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⑴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
⑷违约责任;
⑸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⑵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⑶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3.格式条款是否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⑴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⑵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⑶合同解释权;
⑷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⑸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二)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⑴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⑷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⑸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⑵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⑶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⑴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⑵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⑷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⑸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⑹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监管方式
根据消费者投诉并对企业合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工商部门在实施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
工商部门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