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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拍卖活动监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市场监管局拍卖备案,擅自举办拍卖活动;

(二)拍卖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三)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是否有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竞买人之间是否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五)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是否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私下约定成交价;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六)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是否有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拍卖企业备案情况,现场监拍或根据当事人投诉、举报。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和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分别进行前期和后期备案。备案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予备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工商部门对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管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市场监管执法证。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工商部门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市场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市场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 警告;

(二) 处以罚款;

(三) 没收拍卖所得;

(四) 吊销营业执照。

上一条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下一条 (四)网络市场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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