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或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印刷品、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均应接受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发布广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广告监测、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工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其发布广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发布违法广告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改正的。
广告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