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香河县 > 工商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商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广告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或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印刷品、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均应接受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发布广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广告监测、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工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其发布广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发布违法广告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改正的。

广告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一条 (四)网络市场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六)直销企业监管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