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允许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工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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