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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抽查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抽查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条例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上级部门报告执行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 (八)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