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香河县 > 司法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司法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单位:香河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香河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香河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二)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香河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上一条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下一条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