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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香河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香河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香河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香河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香河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香河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香河县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香河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香河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香河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香河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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