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香河县统计局(公章)
一、县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范围
(一)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
(三)未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
(六)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七)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八)调查对象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十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十二)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三)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十四)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
二、其中列入重大案件范围和报告程序
(一)重大案件范围
1、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2、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4、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5、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6、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统计局在发现统计违法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流程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市、县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
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县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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