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香河县 > 住建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住建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  

单位:香河县住建局建筑稽查办公室(公章)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2条、24条、第7条、第61条和《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第49条的行为;

2、施工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13条、第28条、29条,质量条例第25条、78条,劳务作业分包暂行办法第6条、第9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3、监理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6条、34条、35条、32条、36条、37条;

4、勘察设计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6条、13条、28条、29条,质量条例18条、78条,勘察设计条例第8条、第20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举报投诉、部门移交、上级交办、巡查检查、调查取证。初步执法调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移交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立卷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完善执法制度

2、加大执法力度

3、强化责任意识

4、专项治理

5、相对人行为记录

     五、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按照建设行政相对人行为记录系统进行

上一条 五、 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进行初审;对新办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进行初审;对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行业日常运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下一条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正常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