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香河县住建局建筑稽查办公室(公章)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2条、24条、第7条、第61条和《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第49条的行为;
2、施工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13条、第28条、29条,质量条例第25条、78条,劳务作业分包暂行办法第6条、第9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3、监理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6条、34条、35条、32条、36条、37条;
4、勘察设计单位有无违反《建筑法》第26条、13条、28条、29条,质量条例18条、78条,勘察设计条例第8条、第20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举报投诉、部门移交、上级交办、巡查检查、调查取证。初步执法调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移交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立卷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完善执法制度
2、加大执法力度
3、强化责任意识
4、专项治理
5、相对人行为记录
五、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按照建设行政相对人行为记录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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