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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香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人民防空建设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一条 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正常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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