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香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作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严谨、规范,具有可以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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