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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香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作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严谨、规范,具有可以追溯性。

上一条 十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正常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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