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
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政策
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监管地价
拟订并实施土地储备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