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
承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指导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指导生态示范与生态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