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说明

  • 2015年6月,市编委办(审改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编制形成了《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近年来,根据法律法规调整、简政放权改革情况,市编委办(审改办)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字〔2015〕16号)的要求,对清单进行了动态管理,现说明如下。

  • 一、2015年调整情况 

    主要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邢政发〔2015〕19号),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

  • 二、2016年调整情况 

    主要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放企业登记注册许可事项的通知》(邢政字〔2016〕1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放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通知》(邢政字〔2016〕2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14号),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

  • 三、2017年调整情况 

    主要根据《关于做好省民政厅下放涉外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邢审改办〔2017〕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7〕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的决定》(邢政字〔2017〕35号)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 

  • 四、2018年调整情况

    主要根据《关于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邢政字〔20181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1号)、《关于做好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3号)、《关于规范全市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审批工作的通知》(邢审改办〔201810号)、《关于规范全市特种设备相关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邢审改办〔201811号)、《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邢审改办〔20181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7号)、《关于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职权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9 号)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

  • 2019年调整情况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编办《关于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106号)邢台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号)、邢台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自行下放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2019-3号)要求,结合党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 六、2020年调整情况

    根据《邢台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委托下放政府核准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邢批〔20201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20】5号)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

  • 七、2021年梳理编制情况  
     《邢台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已经市直各单位确认以及市权责清单编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邢台市权责清单编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开<邢台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的通知》(邢清单联办字〔2021〕1号)要求,现将33个市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试行版)予以公开,当前公布的清单试行版,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等赋予部门权责的梳理汇总,不作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依据。试行期间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与省级对口部门权责清单衔接,对确需调整的及时与市权责清单编制审核小组进行联系。市政府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权责事项及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梳理编制情况:

     八、2022年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地名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及修订情况,对《邢台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事项进行调整完善。

    1、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邢台市教育局

    3、邢台市科技局

    4、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邢台市公安局

    7、邢台市民政局

    8、邢台市司法局

    9、邢台市财政局

    10、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13、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5、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16、邢台市水务局

    17、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18、邢台市林业局

    19、邢台市商务局

    20、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1、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4、邢台市审计局

    25、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6、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邢台市体育局

    28、邢台市统计局

    29、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0、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1、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32、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3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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