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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7005
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监管部门
主要监管部门:林业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林业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