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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1002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监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