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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5002
项目名称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监管部门
民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民政部门
监管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