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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5003
项目名称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监管部门
民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民政部门
监管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