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05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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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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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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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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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设区市的通知》冀民〔2013〕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