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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7002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