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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7004
项目名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许可
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监管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