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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9001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管部门
主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