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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1004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监管部门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质监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监管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