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0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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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固体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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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主要监管部门: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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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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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