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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9004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监管部门
主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