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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0002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工程规划 (含临时)许可
监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