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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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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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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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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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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