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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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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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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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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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