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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2002
项目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监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一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