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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2003
项目名称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从事城市生产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监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