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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2004
项目名称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监管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