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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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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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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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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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