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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02002
项目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监管部门
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
监管依据
 <<校车安全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