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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2009
项目名称
城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城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时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