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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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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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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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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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