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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2011
项目名称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监管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