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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3002
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问)、市区93个“四改”遗留项目的预售许可由两区政府负责)
监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