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4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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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以及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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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主要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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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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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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