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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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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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主要监管部门:地震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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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地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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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