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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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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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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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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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