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15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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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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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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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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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