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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5006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监管部门
水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